私隐政策

私隐政策
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(下称「政府」)会确保所有透过本网址递交的个人资料,均按照《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》的有关条文处理。

政府会记录使用者浏览本网站的次数,但并不会收集任何足以辨识使用者身分的资料。所收集的浏览次数纪录只会用於制作统计报告及调查电脑系统问题,以助政府改善本网站的服务。

政府可能会於不同期间及为个别原因,邀请你自愿提供个人资料。此等资料可能包括姓名、电话号码、邮寄地址或电邮地址。政府邀请你提供资料时,会列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,并会告知你如何要求查阅或改正所提供的个人资料。

除非法律许可或有所规定,政府不会在未得到你的同意下透露你的个人资料予第三者。

本网站的搜寻服务是由一个政府委托的独立承办商提供。该独立承办商已承诺该公司于本网站提供搜寻结果时,不会收集可识别个人身分的资料。但Yahoo!会将你一些经由使用搜寻服务所得的匿名资料交予政府,作政府网站流量分析之用。政府不会将从任何上述搜寻活动收集到的数据,跟任何可能由政府持有的个人身分资料配对。

此中文私隐政策为英文版本译本,如中、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,应以英文版本为准。

个人资料(私隐)政策

收集资料的目的

当衞生署向病人及顾客提供服务及进行其他有关活动时,由病人或顾客所提供的个人资料,会由衞生署作以下用途:

  1. 资格证明;
  2. 化验结果/检验/诊断研究/治疗的纪录,作继续照料或供其他专业医疗/社会服务人员参考用;
  3. 同意进行特别治疗/化验;
  4. 计算开支;
  5. 监察流行病;
  6. 追查带病者、以便跟进/治疗;
  7. 评估以提供社会援助;
  8. 证明同意接受涉及法律问题的医务;
  9. 登记/管理的纪录;
  10. 制备统计数字、进行研究或教学用;
  11. 利便组织有关健康教育及社区联络的活动;及
  12. 调查及跟进与诊所服务有关之事项。

个人资料的提供,出於自愿。如果你不提供充份的资料、我们可能无法证明你是否符合资格获得某项服务或活动,因而不能为你提供服务/协助;又或我们即使仍然提供该项服务或协助,你亦须按不符合资格人士须缴的收费率(通常较高)缴费。

接受转介人的类别

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,主要由本署内部使用,但亦可能於有所需时因以上第1段所列目的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人士披露。此外,资料只可於你同意作出该种披露或作出该种披露是《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》所允许的情况下,才向有关方面披露。

查阅个人资料

根据《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》第18条及22条以及附表1第6原则所述,你有权查阅及修正个人资料,包括有权取得你於以上第1段所述的情况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。应查阅资料要求而提供资料时,可能要徵收费用。

查询

有关所提供个人资料(包括查阅及修正资料)的查询,请向下列人士/单位提出:

(甲)所属健康院的顾客关系主任;或
(乙)衞生署家庭健康服务
地址:香港湾仔爱群道32号爱群商业大厦13楼1308室